近日,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《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(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(以下簡稱“征求意見稿”)。
該意見稿落實了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》《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》《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》等新規在生產質量管理方面的檢查分類及判定原則的細則,進一步凸顯了國家加強化妝品領域合規監管的決心。
據悉,該意見稿計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。不少業內人士紛紛表示,“趕著7月1日施行,這正是配套《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》而推出的新版‘106條’(即《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要點》)?!?/span>
01
首次對委托生產方提出了要求
之前的‘105條(即《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要點》)’僅聚焦于生產企業,而這次的意見稿則是對行業內的品牌、企業、工廠都進行了約束。
意見稿指出,本次發布的《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》范圍包括三類:
1 ? 一類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化妝品注冊人、備案人、受托生產企業,適用于實際生產版的82項條款;
2 ? 二類是委托生產的化妝品注冊人、備案人,適用于委托生產版的24項條款;
3 ? 三類則是對既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又委托生產的化妝品注冊人、備案人,則依據兩份文件分別開展檢查。
該適用范圍,細化了化妝品生產環節中的責任,對于生產者和品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。
條款要求,委托方在產品生產前,需完成化妝品備案并持有有效的《化妝品生產許可證》和委托產品的許可證,且產品完成后的出廠過程中,必須有委托方的人到廠,并進行檢查和審核,確保產品經檢驗合格且相關生產和質量活動記錄經審核批準后,才可以上市。
02
一項不符 化妝品生產許可或被撤銷